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捐赠人、受益人、合作各方及时获得基金会的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公益慈善项目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基金会安全稳定。

第四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基金会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秘书处、财务处、各公益项目、各子基金等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完成,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具体承办基金会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基金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推进、监督基金会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五)承担与基金会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对以下信息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一)基金会名称、宗旨、机构设置、基金会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基金会章程以及基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基金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研究课题的招投标,各类奖励表彰的提名、遂选与审核等;

(五)开展的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公益项目,各类子基金的目的、实施规则、实施规模、监督与评估等;

(六)受益人、受益方追踪;

(七)涉及基金会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基金会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对依照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在基金会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及时了解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定期将基金会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关场所,便于查阅。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人年度预算,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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