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

 

为加强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金会为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基金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基金会注册地址为: 上海市瑞金二路197号瑞金医院科技楼602室、604室

第七条    基金会业务范围:支持转化医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及人才奖励、引进和培养;新药临床试验研究费用补助。具体为:

   支持具创新性的转化医学研究项目;

支持高层次转化医学人才,尤其是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优秀 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奖励转化医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和个人;

参与临床试验受试者费用补助;

支持转化医学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

支持其他促进转化医学研究的各项工作;

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探索基金的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规定应当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第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和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须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十条 基金会注销须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并由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为9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基金管理工作执行按国家规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凡基金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基金和实物,均应有基金会律师审核、领导签字盖章的合同支持,以及使用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相关收据或发票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按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执行,严格审批程序,需理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理事通过有效的通讯手段(如信函、电邮、短信等有记录可循的手段确认同意,这些活动指:

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 500 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 50%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按基金、实物分别设帐,各专项基金分科目设帐。财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具体职责参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每年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指导。每年都要主动接受市审计局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施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职责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秘书处办公会制度,资金的募集和使用必须透明、规范合法,有记录可循。基金会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按每年批准的预算方案或捐赠、资助的协约执行。先由投入单位或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长召集相关理事和人员,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聘用员工以“择优录用”为原则。聘用、试用、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参见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基金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管理制度须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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