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转化医学奖励计划”(以下简称“奖励计划”)是由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共同发起,上海荻硕贝肯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精准医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盟、山东良福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支持机构。以上发起和支持机构提供并确认管委会成员、提名人、评审专家和秘书处人选。为规范管理,依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章程》、《国家转化医学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联盟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奖励计划”目的是对在转化医学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取得突破性创新成果的临床医生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激励和培养转化医学领域的杰出人才。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转化医学领域各级各类人才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年度的遴选重点。
第四条“奖励计划”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提名、初审、初评、复评、公示、颁奖等程序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奖励计划”的评奖、颁奖,以及其他系列活动由基金会牵头,并联合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联盟和相关支持机构全权处理。
第六条“奖励计划”是授予转化医学领域杰出人才的荣誉,该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有义务为“奖励计划”筹集后续资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在“联盟”指导下,“基金会”联合捐赠企业、支持机构等共同组成“奖励计划”评审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在“联盟”指导下,建立“奖励计划”评审管委委员会专家库和秘书处。依据当年被提名人的数量及专业方向,邀请并组织评审专家对提名人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各项义务;
(2)负责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工作;
(3)负责对异议的调查工作;
(4)宣传优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5)负责外延合作的协调。
第三章 提 名
第十二条 提名人根据“奖励计划”的通知要求进行限额择优提名。提名人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中国科学院院士(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
中国工程院院士(医药卫生学部);
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理事;
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分会(候任)主任委员;
中国医师协会等全国性、地方性医学类协会、学会各专科分会(副)会长/理事长;
历届转化医学奖获奖者;
转化医学相关的捐赠企业、上市医药企业、优秀的民族企业等。
由具备资格提名人独立 / 联名推荐,每位提名人最多推荐 2 人(每奖项限 1 人),并客观、真实的评价被提名人的科学技术水平、临床诊治水平。
第十三条“奖励计划”被提名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研究成果属原始创新,具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遏制其研究涉及疾病的发生与发展有杰出贡献,主要成果具有国际首创性和引领示范性,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大影响力;
(2)对推进转化医学发展,促进科研-临床-成果转化一体化进程有突出贡献者;
(3)具有中国国籍或在中国本土工作十年以上的外籍人士;国际合作奖不限国籍;均须具有高尚的学风、医德,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主要贡献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在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有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的专利,或有重要成果转化的产品。
注:学术成果原始创新是指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重大突破性进展是指在研究思路或者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对于推动转化医学基础与临床研究有重要意义,有重要成果转化。或者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范围不包括完全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难于推广并转化的研究或技术。
第十四条 被提名人需向评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其亲笔签名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提名材料原件一份,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原创性和完整性,被提名人及其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提名:
(1)被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或原始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2)所进行的研究不符合伦理原则;
(3)剽窃、抄袭他人论文,侵夺他人科研和临床诊治成果;
(4)所进行的研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1)初审:收集提交的提名材料,由秘书处负责对材料原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2)初评:秘书处将初审合格的提名材料提交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依据被提名人科研、临床成果及其转化效能的影响力及学术成就初评选出若干候选人。
(3)复评:由“奖励计划”评审管理委员会在初评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讨论、评审并投票,评审管理委员会在前3/8/2名候选人(转化医学杰出贡献奖设3名候选人,转化医学创新奖设8名候选人,转化医学国际合作奖2名候选人)中遴选获奖者。
(4)公示:复评后候选人名单将于转化医学网、基金会网站(www.guangcifoundation.org)、联盟网站等平台公示十天,接受学界和社会监督。
(5)颁奖:在转化医学联盟大会或相关大会上为获奖人员颁奖。
第十七条“奖励计划”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或其直系亲属若为被提名人,该专家不参与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奖励计划”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个人信息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奖励计划”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被提名人持有异议,可在公示后十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预留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一条 提名人需协助对异议的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或延误。提名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秘书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终评会议前,无明确调查结果的候选人,其提名材料不提交评审管理委员会终评会议。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向评审管理委员会报告异议调查情况。对异议提出者予以保护。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三条“奖励计划”奖项和名额实行限制,公平公正予以遴选,不符合条件可空缺。
第二十四条“奖励计划”由评审管理委员会主持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税前)。奖项如下:杰出贡献奖(个人/团队)贰名,奖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转化医学创新奖伍名,奖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转化医学国际合作奖壹名,奖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奖励计划”评审管理委员会,“奖励计划”由评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转化医学奖励计划评审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1 |
陈赛娟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主任委员 |
|
2 |
赵玉沛 |
北京协和医院 |
委员 |
|
3 |
魏于全 |
四川大学 |
委员 |
|
4 |
陈志南 |
空军军医大学 |
委员 |
|
5 |
陈香美 |
解放军301医院 |
委员 |
|
6 |
宁光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委员 |
|
7 |
王明伟 |
复旦大学 |
委员 |
|
8 |
张显明 |
上海交通大学 |
委员 |
|
9 |
赵维莅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委员/秘书长 |
|
10 |
黄薇 |
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
委员 |
|
11 |
陈启宇 |
复星国际 |
委员 |
|
12 |
文彬 |
上海上药睿尔药品有限公司 |
委员 |
附件二 转化医学奖励计划评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1 |
赵维莅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秘书长 |
|
2 |
林靖生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副秘书长 |
|
3 |
崔文国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副秘书长 |
|
4 |
闻朝君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成员 |
|
5 |
丁蕾 |
上海交通大学 |
成员 |
|
6 |
倪明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成员 |
|
7 |
黄薇 |
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
成员 |
|
8 |
周洲 |
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
成员 |